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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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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
商鞅
公元前390 - 公元前338
中国 河南 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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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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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文章* 商鞅「法治」思想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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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9-20 4:30:32

商鞅是戰國時期一位極力主張實行變法的著名法家代表人物、法家理論的主要奠基者。他在總結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和各諸侯國變法經驗的基礎上,對中國古代法家的法律思想作了全面的論述,為先秦法家思想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矗他的法律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體現社會重大變革時期新興地主階級的政治主張和利益要求,對中國封建社會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現存《商君書》共有《定分》、《開塞》、《更法》等二十四編,比較全面地收錄了商鞅及其他法家代表人物的作品,是研究商鞅法律思想的主要資料。本文以《商君書》記載的有關內容為依據,從以下三個方面對商鞅的「法治」思想作簡要評析:
    一、「定分」「立禁」法律起源論體現的權利保護思想
    商鞅認識到「定分」與「止爭」『的關係。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免可分以為百,由名分未定。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他所說的「名分已定」,顯然是指歸屬已定,即所有權已經明確。他在「定分」的基礎上,提出了法律起源和國家專政體制建立的觀點。他說:「……故聖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宮。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商鞅已經認識到人類社會最初並沒有國家和法律,法律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他把人類社會的發展分為上世、中世、下世三個階段,並將這三個階段描述為「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尚)賢而說(悅)仁,下世貴貴而尊官。」他認為,社會發展到「下世」階段,出現了「以強勝弱,以眾暴寡」的混亂紛爭局面,於是「聖人」為了定「分」止「亂」,而確定土地、貨財所有權和男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確定後,不形成制度不能維護,於是便制定了各種禁令(即法律);禁令制定後,沒有專人執掌不行,於是設置了官吏;官吏設置後,不統一控制不行,於是又設立君主實行統轄。商鞅已經看到法律產生與權利保護的關係,「初步接觸到了國家與法律是適應保護私有制的需要而產生的這一唯物主義的命題。」①同時也看到了法律與國家政權不可分割的關係。我們在研究商鞅的「法治」』思想時,對其提出的「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論,還應當從另一個視角進行考察,分析「定分」所包含的「權利保護」思想。近現代社會法治的一個特徵是權利與權力合理配置。因此,有的學者認為,「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也就是「權力本位」)是劃分「法治」與「人治」的其中一個標誌。②在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中,權利意識是極為貧乏的。在當時「義務本位」和「權力本位」思想非常盛行的情況下,商鞅能從「權利保護」分析入手,提出法律起源的觀點。這在認識論和法律思想史上都是難能可貴的貢獻。因此,我們不應簡單地認為商鞅提出「定分」、「立禁」主張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財產私有制,從而否定其法律起源論中包含「權利保護」思想的進步性和合理性。
    二、「緣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論
    商鞅以重法著稱,他極力主張以「法」代「禮」,反覆告誡國君「不可以須臾忘於法」。他認為,法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具有「定分止爭」和「興功禁暴」的作用。「緣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張,最早由商鞅在秦國付諸實施。他認為:「利天下之民者莫大於治,而治莫康於立君,立君之道莫廣於勝法」,「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商鞅主張「法治」,是以「好利惡害」的人性論為主要理論根據的。他多次提到:「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逸),苦則索樂,辱則求榮」:「人性好爵祿而惡刑罰。」商鞅為了推行其「法治」的主張,對儒家所倡導的「禮治」學說進行批判,指出「仁者能仁於人,而不能使人仁。義者能愛於人,而不能使人愛。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為了防止儒家的「禮治」、「德治」思想對推行「法治」造成不良影響,商鞅提出「燔詩書而明法令」的主張。商鞅認為要實行「任法而治」,首先必須讓百姓知法守法,因此主張要布法於眾。他反覆談到:「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行法,令明白易知」。商鞅在實行變法時,改「法」為「律」,並不是簡單的名稱改變,它其實體現了商鞅對法律的公開性和普遍性的重視。因為「法」和「律」兩字雖然均有強制性規範的含義,但意義不盡相同。「法主要強調的是內容方面的公平與公正;而律則側重於法律規範在適用上的普遍性和統一性。」③我們應當注意到,商鞅所主張的「緣法而治」、「任法而治」思想與近現代意義的法治思想,有著本質的不同。因為,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以承認並極力維護君主專制權力為前提的。他主張,「權者,君之所獨制」,「權制獨斷於君則威」,認為統治的大權必須統攬於君主,只有君主才是治國的主體。因此,必須樹立君主的絕對權威,「君尊則令行」;君主必須「操權一正」並「專其柄」,才能確保君主專制政體的鞏固。在商鞅看來,法律並不是最主要、最權威的治國方法,而是君主實行專制統治的工具。就這點而言,商鞅所倡導的「法治」與儒家主張的「禮治」、「德治」並無本質區別,其只能算是「人治底下的法治」。當然,我們不應苛求生活在兩千多年前的君主專制年代的商鞅能夠象近現代的政治家、法學家那樣,提出以「主權在民」的民主政治體制為基礎的法治思想。在當時君權思想極為盛行的社會環境下,君主的地位、權威是不可懷疑、不可挑戰的。商鞅要推行其「法治」思想,實行變法,必須以得到君主的認可與支持為前提。如果他敢於挑戰君主的統治地位和絕對權威,則即使是象秦孝公那樣開明的君主,也會讓他人頭落地。此外,一種理論的提出,如果完全脫離實際,為時代所無法接受,那麼這種理論再「先進」,也只能是一種「空想」。所以我們在看待商鞅的「緣法而治」、「專任法治」的思想時,應採取歷史唯物主義的態度,不應簡單地以商鞅的「法治」理論與近現代的法治理論存在質的區別,而抹殺其歷史進步性;或者忽略商鞅提出的「緣法而治」與當前我國所提倡的依法治國的本質區別,進而得出在中國古代已經存在近現代意義的法治傳統的錯誤結論。
 

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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